图书基本信息
书名:《近代英国的社会犯罪治理》
作者:许志强
出版社: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3年12月
ISBN: 978-7-5651-6055-4
字数:36.3万字
丛书系列:郭家宏主编《英国社会治理研究丛书》
作者简介
许志强,博士毕业于中国社科院大学(世界历史所)世界史专业,南京大学博士后,牛津大学访问学者,现为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等各类科研项目10余项,在《世界历史》、《史学理论研究》、《光明日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系统论述18世纪、特别是19世纪英国犯罪治理体系转型的著作。该著以工业化时期的犯罪问题为切入点,分析英国政府与社会团体为实现社会稳定所进行的制度体系建设,考察其社会秩序与道德秩序重建的基本历程。首先,分析近代英国的犯罪概况及其历史背景;其次,从警政制度、司法审判、刑罚变迁、综合治理四个层面探析犯罪治理制度和应对举措的变革,揭示英国治理体制现代化转型的背景、过程与动因;最后,总结近代英国犯罪治理的经验、特色及局限,分析英国犯罪治理体制改革对我国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启示。
目录
总绪
绪论
第一章犯罪概况及社会成因分析
一、“犯罪阶级”及其生存环境
二、犯罪类型与社会成因
三、女性犯罪与儿童犯罪
四、乡村犯罪的典型个案——盗猎
第二章现代警制的建立
一、传统犯罪治理体系
二、大伦敦警制改革
三、自治市与乡村警察的建立
四、警察职权扩大与形象变迁
第三章刑事司法制度的演进
一、三类主要法庭及其沿革
二、验尸官与陪审团
三、民间诉讼协会及其功能
四、公诉制度的确立
五、法庭律师与嫌犯的权利
第四章惩戒式治理向教化式治理的转变
一、“血腥法典”与公开绞刑的终结
二、流放制度的废止与劳役制度的实施
三、女犯改造及其监禁制度改革
四、少年刑罚与教管制度改革
第五章道德改良与社会综合治理
一、社会道德改良运动
二、治理贫民窟问题
三、整顿工人酗酒问题
四、应对城市流浪儿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译名对照
后记
结语
面对严峻的犯罪形势和失序问题,近代英国政府和社会进行了系统的制度化应对。在推进犯罪治理体制变革的过程中,英国的国家职能不断扩大和完善,社会治理模式发生重要转变,由传统的兼职性、志愿性和自治性的地方制度转变为官僚制、领薪制、专业化的国家制度和公共执法模式。警制、司法和监狱等方面都确立中央政府(即内政部)的主导地位,此种权力的集中和执法效率的提升适应了工业化、城市化以来人口大规模跨区域流动的新形势。
整体来看,近代英国犯罪治理体系的变革呈现出以下六个方面的特征:
其一,重视传统经验,温和渐进改革。
任何制度体系都是特定时空的产物,都是在既定历史条件下发展而来,并在特定历史情境下经历变革。英国作为一个重视传统的普通法国家,对过往经验可谓情有独钟,以致其在现代化转型历程中呈现出“一步三回头”的姿态。这使得英国现代制度体系有着明显的传统烙印,同时也导致其改革历程具有明显的曲折性。比如,在警制方面,大伦敦警察制度早在1829年便已经确立,但直到1856年才在乡村和市镇普遍推广开来。这期间经历了多次争论和抉择,受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股力量的约制,最终形成了既不失传统自治特色又能适应现代社会治理的现代警察制度。在立法方面,尽管英国19世纪30年代通过“皮尔改革”废止了大量古老陈旧的刑法条目,但依然有许多过时残留的法条在维多利亚时期发挥着法律效应。同理,在改革后的治安、司法、刑罚等制度体系中,也都不乏一些传统机制和要素混杂其中。英国人认为,经由历史考验和沉淀的机制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种对传统的珍视使英国的犯罪治理体制变革以渐进改良的方式徐徐前行,温和而稳健,任何激进的改革模式都在漫长的争论、比照和选择过程中都被放弃或淘汰。查德威克的国家警察方案便是典型例证,在保守派和地方自治派的钳制下,如此“一刀切”式的改革在当时的政治语境中难以达成共识。此种温和渐进式的变革虽则充满曲折和争议,但也避免了极端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以相对平稳的方式实现了治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
其二,倚重民间力量,强调政府主导。
英国的传统社会是自治性的,有着较为强大的民间组织和社团力量,政府权力的扩大是进入19世纪以后才出现的新趋势。许多民间组织曾扮演着重要的执法功能,比如,在警察制度之前,英国地方上有兼职警役和捉贼者群体,在公诉制度建立之前,各地普遍设有起诉协会。在犯罪治理体系的变革过程中,英国政府与民间社团既有相互协作、互为补充的一面,也有此消彼长、相互对立的一面。民间组织和宗教团体扮演了预先介入和呼吁宣传的角色,比如对贫民窟的揭示、对底层儿童的关注,最初都是慈善团体发起了广泛的救助和深入的调查活动,使之成为公共舆论的热议话题,然后引起政府的重视和应对。民间团体也存在着一些缺陷,许多社团或因力量薄弱,难以持久发展;或因动机不一,不能形成合力;或因缺乏授权,无法施展功能。到19世纪中期,随着工业化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英国政府立法施政的角色越来越得到凸显,逐渐延伸至社会各个领域,主导着制度变革与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就犯罪治理而言,英国社会逐渐形成了政府主导“法治”、民间组织主导“德治”的双元治理格局,前者包括法律、警制、法庭、监狱、刑罚等方面的制度改革;后者包括环境改善、风习改良和道德教化。政府权力的扩大在初期也曾引起广泛忧虑(如警制改革),但此种权力加强已经完全不同于传统社会的专制权力或中央集权,而是现代化的政府提升综合治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内在要求,旨在化解工业化以来涌现出的各种新型社会问题。
其三,弱化惩罚方式,扩大教化途径。
在欧陆启蒙思想和本土福音运动的影响下,维多利亚时期的英国社会越来越强调“文明”、“人道”,对暴力现象不再容忍,抑或如有学者所说:人们忍受暴力的阀限降低,不再对一些社会暴力习以为常,而是变得极为敏感和抵触。英国社会不仅开始抵制对人的暴力,也反对针对动物的暴力,当时出现了各种反虐待动物的协会。同时,遭到普遍抵制的暴力不仅包括街头斗殴、暴力娱乐、对妇孺的虐待等现象,也包括官方的残酷刑罚和粗暴执法,比如,“血腥法典”、公开绞刑、肉体惩罚,特别是女犯和少年犯的恶劣监禁环境,都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质疑和批评。为此,英国议会通过了一系列立法,废减了大量死刑条款和多种刑罚方式,将公开绞刑改为在监狱高墙内执行,建立了国家模范监狱,实行较为人性化的管理模式。在伊丽莎白·弗赖、玛丽·卡彭特等社会改良家的推动下,英国的监狱环境和管理制度都得到明显改善,对狱犯的教化与改造越来越受到重视,监狱中开设了技能培训、识字写字和经书阅读等课程,并以隔离监禁的形式促进狱犯的反思与忏悔。对少年犯或流浪儿童,则有专门的教管学校和习艺学校负责收容。由惩罚到教化,不仅是刑罚方式上的人性化转变,也是犯罪治理模式的重大转型。英国政府越来越意识到教育在预防犯罪中的重要功能。知识技能的学习可以让孩子在未来的生活中拥有一技之长,灵魂的涵养则可使其坚守初心,不易被迷惑和误导。英国改革者逐渐认清这样一个道理:与其将巨额财政支出用于扩修监狱、强化警备,不如投资教育、扩大教化,让更多贫困儿、流浪儿和犯罪少年及时接受教育,不仅防患犯罪于未然,还可为社会和国家培养建设人才。
其四,凸显司法效率,兼顾公平正义。
英国传统的自治体系以效率低下闻名,这在司法审判方面表现尤为突出。通常情况下,中央巡回法庭每年仅开庭2次,季审法庭每年开庭4次,这导致嫌犯在监狱中羁押时间过长,起诉者也要经过漫长的煎熬和等待。如果是严重犯罪尚可理解,实际上很多诉讼案件都是财产犯罪或纠纷,在一个资本主义发轫的时代,大量诉讼案件的累积与审判的迟滞严重影响着日常生产和生活。到19世纪中后期,简易审判程序或即决法庭开始得到推广,由1名或2名治安法官在家中或小酒馆中当场做出判决。简易审判因无需召集陪审团而效率大大提升,此类法庭承担了当时绝大多数普通罪案。郡法庭曾经由治安法官们主导,这些兼职的“太平绅士”们并不熟谙法律,大多数情况下依据先例或情理来判案。随着领薪警察的出现,伦敦警察法庭最早设立了专业的领薪治安法官,由专业的法律人员来担任,这种做法后来逐渐推行至地方各郡。陪审团也逐渐打破了地产主阶层的限制,中产阶级或上层工人亦经常参与其中,“同侪审判”的规则逐渐惠及大多数民众。此外,为了保证诉讼方和被告方的平等权利,英国开始在刑事案件中设置公诉人制度和被告辩护制度,使法庭成为法律专业人士辩论的平台。这有助于法律精神的彰显,也是对法律体系的检视。所以,犯罪治理不仅是将罪犯绳之以法的问题,而是如何以公平正义的程序使之绳之以法的问题。维多利亚时期,英国民众的文化水平、法律意识、人权意识都不断提升,这也意味着对犯罪治理提出更高要求。
其五,改善外在环境,重塑内在灵魂。
社会环境对人的具有重要的道德形塑作用,无论之于人的外在行为,还是内在心理,都有重要影响。针对这一点,维多利亚时期的改良家、记者、牧师、警察、治安法官等皆有现身说法。伦敦贫民窟肮脏污秽的混乱状况与其飙升的犯罪率同样引人注目,城市中的廉价旅店被少年犯作为交换赃物和交流偷盗技巧的场所。不良的生存环境不仅容易使人沾染恶习,也往往令人缺乏自尊感和体面感,渐渐失去自我改观的信心,从而安于沉沦堕落。实际上,当时城市贫民窟的清理与改造,国家模范监狱的修建与完善,农场(习艺)学校的设置与使用,都有促进道德改良的考虑。比如,将底层少年或少年犯转移到农场学校的做法意在使其远离城市喧嚣复杂的社会环境,通过农场劳动养成勤劳自立的习惯和淳厚朴实的品格。奥克塔维亚·希尔则力图通过改善工人的居住环境来增强其体面感、自尊感、审美感、上进心,进而使他们热爱生活,对生活充满希望。这种通过环境来形塑心灵的实践到维多利亚晚期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让接受劳教的底层少年拥有健康的心理,许多习艺学校被改造为家庭式的管理模式,让年轻的学员有家的归属感,帮助其重塑健康的心理,有助于将来顺利回归社会并适应社会。
其六,力倡“他助”活动,培养“自助”精神。
在维多利亚早期,底层穷人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准犯罪群体”,对他们的救助与管理成为抑制犯罪的重要工作之一。受福音主义运动的影响,英国的民间慈善非常兴盛,出现了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各种救助活动,如抑制流浪儿协会、粥食协会、主日学校、免费学校等。政府的救助活动则主要在济贫法框架下展开,1834年新济贫法通过后,开始执行“劣等处置”原则,贫困救济的惩戒性明显增强。无论是政府还是慈善组织,他们都面临着一个难题:如何使接受救济者不对救济活动产生依赖性。进而言之,即在帮助贫困者摆脱困境的同时如何使其避免安于现状的惰性?当时存在着两种极端做法。一种是民间组织不加区别的直接施舍,这被认为刺激了街头乞讨活动,促生了众多职业乞丐。另一种是官方济贫政策中的“劣等处置”、家人隔离、强制劳动等举措,其本意是阻止有劳动能力的人挤占贫弱群体的福利,但由于执行过于严苛,导致许多穷人不愿进入济贫院,而是选择在外流浪。这样,赤贫群体最终还是被推向了社会。到维多利亚中期,英国社会逐渐意识到培养底层穷人“自助”精神的重要性,积极帮助受资助者获得自立更生的技能、意愿和途径。正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穷人一旦在经济上自立自持,便不再是社会的负担,这在无形中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较早践行这一宗旨的慈善组织有布伦顿的“儿童之友协会”、阿什利勋爵的“贫困儿免费学校联盟”等,他们都强调贫困儿童或流浪儿童只有通过接受技能培训和教育才能真正结束街头生涯,不再成为威胁社会的隐患。后来,培养“自助”精神的做法逐渐被监狱和教管机构借鉴,成为有效矫正和改造犯人的重要手段。
综上,英国社会在维多利亚时期经历了由乱到治的过程,其犯罪治理体系亦经历了由传统到现代的重大转型。英国现代犯罪治理体系的形成是一个不断渐进变革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英国的国家职能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
工业化、城市化转型是每一个步入现代文明的国家都必然要经历的历史阶段,这一转型期呈现出诸多共性特征,诸如乡村的萎缩、传统的式微、地方的隐退、城市的扩张、人口的膨胀、国家的凸显,等等。19世纪上半叶,包括英国在内的欧洲国家实现经济腾飞的同时普遍面临着社会建设相对薄弱的困局,导致社会失序和道德失范问题频发。毋庸置疑,各个国家或地区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通常会面临某些共性问题,对早期工业化国家的相关研究可以为后工业化国家提供某些借鉴和启示。
需要指出的是,鉴于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世界上并不存在单一的现代化模式。我们在考察西方历史经验时务必持以审视和反思的态度,只有透过中国本土的关切来回望西方的历史问题才更具现实意义。此外,西方现代化所提供的并非仅仅是经验,自然少不了诸多失败的案例和教训,这些同样需要引起后发展国家的重视和关注。对我们而言,近代英国犯罪治理体系的变革亦是硬币的两面。
转自“英国史研究与资讯”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