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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主义的危机
2022-03-10 09:11  

 

(英)R. H.希尔顿

 

  晚期中世纪西欧社会制度经历着危机这一观点早在1931年就由马克·布洛克在他的《法兰西乡村史的原始特征》一书中提出来了。从1949年爱德华·佩罗亚在《教科文年鉴》上写“十四世纪的危机”的时候起,这一概念作为说明封建制度历史的一个阶段的手殴,其效用已获公认。但具体解释有很大不同。对某些人来说,这似乎是生产因素失调而产生的危机。人口锐减这一现象(继之以低谷价为特征的农业萧条),在1935年就已由威廉·阿贝尔作为最基本的要素提了出来。这一观点或其变种,此后一直成为流行的正统,对此,布伦纳教授不过是最近的批评者而已。其他的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虽不怀疑佩罗亚、波斯坦等人提醒人们注意的人口,货币和危机的其他方面的重要性,但却认为这种危机乃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危机。这首先是由莫里斯·多布在他的《资本主义发展之研究》一书中所概述的一种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它曾在美国杂志《科学与社会》上进一步探讨,并且作为对“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的讨论而闻名。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所写的最新之作乃是吉·布瓦的《封建主义的危机》,这是一部基于详细的经验探索的对理论问题的精心之作。

  当然,大约从1930年以来,关于一种社会制度总危机的概念,总是萦回在历史家的脑海里。许多人相信、担心或者希望各种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危机,都是一个总危机的组成部分,资本主义文明不会从这种危机中得到恢复。这种看法多少有些启示,而根据这种启示,则这种对当代危机的看法,就跟对晚期中世纪欧洲的某些方面的见解颇为类似。然而,正如我们现在所了解的,牢固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通过改造具有颇大的生存能力。就定义来说,所谓危机就是社会机体和自然机体的历史中的转折点。有机体可能会死,也可能多少完整地生存下去,或者在经历了很多变化使它能够适应变化着的环境之后,再生存下去。在十四、十五世纪第一次危机之后,封建主义接着就有一段漫长而坎坷的历史,其结束年代有各种说法——1640年、1789年和1917年。如果这种社会制度的第一次危机并没有以其崩溃而告终,那么我们也不必硬说这种危机并没有发生。

如果我们要理智地讨论一种社会制度的某种危机或多种危机,那么不仅在拥有经验的资料的意义上,而且在一致同意该制度的定义的意义上来说,我们都必须了解我们在谈论什么。我的意思并不是说仅仅描述其在任何既定时期的明显的轮廓,而是要阐明其基本结构的定义。在给予这种结构以定义之后,我们就必须确定它的内部动力是什么,如果它有的话。我之所以说“如果它有的话”,是因为,如所周知,有些历史学家认为中世纪的封建主义是一种静止的制度,它需要外力的刺激才能使它走向资本主义。还应该补充说,如果我们能够确定内部动力的话,那么我们也就能够确定这种动力是如何崩溃的。

  对封建主义结构的分析必须从农业基础开始。在中世纪欧洲任何特定时期里,无论城市化的程度有多大,人口的绝大多数——百分之八十到九十——都是从事农业或畜牧业的;就人数来说,主要从事农业的人数大大超过了专门从事畜牧业的人数。所以在我们对结构的分析中,基本的生产单位要在农业中去寻找,或者最好在这种经济的混合经营部分去寻找。因为在中世纪所能达到的阶段上,农业生产如果没有最低限度的家畜数量是不可能进行的。因而我们正是要在农业基础内部去寻求封建生产方式的结构中的基本要素,它决定封建社会的健全、发展和衰亡。

  不容置疑,整个中世纪农村经济的基础是农民家庭的持有地。无疑,按照流行的土地与劳动力的比例、地理条件、技术水平以及构成基本劳动力的家庭的特点来说,这种农民持有地的数量是有颇大的变动的。许多这样的问题特别是家庭结构问题,迄今仍在辩论中。当然,农民家庭持有地的数量在大部分时间内异常悬殊,即其一例。家庭农夫的基本核心是那些拥有足够的土地、工具和劳力来养活其家庭及其助手,维持这种个体经济的再生产并交纳地租的人。在这种家庭农夫的上面通常还有一些更加富裕的家庭——自由持有农、自由农(allodiarii)等等。更加重要的是,每当出生率超过死亡率因而过剩的人口未被工业及城市的发展或战争所吸收时,在上述家庭农夫的下面就不可避免地有一批从农民主体中抛掷出来的、为数波动不定的小土地持有者。

勿须强调,正是这种农民经济的产品,或者更确切地说,农民家庭不能留作自用的那部分产品(无论是劳役、实物,或是货币)给贵族、教土、城市和国家的整个社会政治上层建筑提供了必要的支持。结果是这种上层建筑首先依赖农民家庭经济在任何既定时间对自然的关系。但这是一种变化着的关系。在一个时期内,特别是在十至十三世纪之间,从农民经济中成功地取得剩余产品,无疑是得益于某些技术改善。但总的看来,农业技术的改进没有人口增长得快。在技术停滞或发展缓慢的条件下,人口的增长甚至每年只有百分之0.5,在农民家庭经济范围内,唯一的解决办法,也只能是扩大耕地,向迄今尚未开发的地区发展。这就造成了主要的农民家庭持有地平均面积的减少,小持有地数量的增加,以及劳动生产力的几乎肯定的全面下降。假定大多数处于人口增长高峰的欧洲国家中存在着巨大的森林面积,农民经济向侧面发展就未必会造成情况的恶化。但是农民经济当然不能生存在一个社会真空中。法制上对这种经济自然发展的限制(如森林法)是起决定作用的。还有,缺少可以增产的技术发展也是社会决定的。

农民家庭经济进入人口增加和生活穷困这一自杀循环的致命倾向能够回答我们的历史问题吗?某些历史学家一直是这样想的,而且我们确实不能忽视农民经济史的这一特点。但是如果我们要分析的不是自给自足的“农民经济” (它可能从来就没有存在过),而是中世纪的封建经济,那么,我们便必须考虑社会结构中的其他因素。毕竟,农民的家庭经济是不完备的。拥有家庭成员劳动力的个人持有的耕地从来就不是经济上自给自足的单位。这不仅是因为有许多产品必须从外部取得(如盐、金属制品等),而且因为它为了生存就要依赖其宅地和耕地之外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如草地,牧场,作为燃料和建筑用的森林和泥炭,取自采石地的石头,以及渔业,所有这些一般都非个人所能专有。邻舍之间的互相帮助也许已很少涉及共耕制,然而一般却有必要使用其他家庭的小儿子的全部劳动来补充自己家庭劳动力之不足,更不必说农忙时特别是翻晒干草和收割时的短期补充劳动了。取得这些额外资源是由农村结构中的另外的成份经手组织的,在一个时期是由个体家庭之上的成份即农村公社来经手组织的。

农村公社或小村落公社在其集体活动的范围内和对上述资源的支配上,当然差异颇大。紧密结合的共耕地农业公社,要比小村落或分散的畜牧业者拥有较大的集体力量和责任,但是在最低的组织水平上对非个人专有的资源某种程度的集体利用,必须加以组织。还有,当人们考虑到农民为一方和其他社会阶级(且不说国家和教会机构)为另一方的关系时,和外面打交道的通常是农村或其他地方公社的代表(一般是比较富裕的家长),而非个体农民。

农民的家庭经济早在十一世纪就被琅城的主教看作是这样的经济,没有它“自由人[指贵族)就不能生存”,而迟至十五世纪,一位匿名诗人还承认这种经济“养活了人类”,因而我们考虑农民的家庭经济时,显而易见,这种经济正是我们解释封建主义的动力所必要的。此外,既已了解就可用资源来说,农民家庭经济的那种人口增殖倾向,因而这种经济又是我们解释封建经济的弱点所必要的。在这种结构的较高水平上,同样明显的是,农民公社那种依靠地方上层之牢固的结合,或者相反,这些公社之解体,都是我们从较广的范围对这种基于农民的社会秩序进行分析之必要的特征。然而,个体家庭经济以及由农村公社所代表的这种社会经济单位,当然并非封建主义所独有。它们也是封建主义以前和以后其他社会形态的组成部份。尽管在描述封建主义的动力时,它们是必要的要素,然而它们本身却并不是充分的。

农民家庭经济进入人口增加和生活穷困这一自杀循环的致命倾向能够回答我们的历史问题吗?某些历史学家一直是这样想的,而且我们确实不能忽视农民经济史的这一特点。但是如果我们要分析的不是自给自足的“农民经济” (它可能从来就没有存在过),而是中世纪的封建经济,那么,我们便必须考虑社会结构中的其他因素。毕竟,农民的家庭经济是不完备的。拥有家庭成员劳动力的个人持有的耕地从来就不是经济上自给自足的单位。这不仅是因为有许多产品必须从外部取得(如盐、金属制品等),而且因为它为了生存就要依赖其宅地和耕地之外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如草地,牧场,作为燃料和建筑用的森林和泥炭,取自采石地的石头,以及渔业,所有这些一般都非个人所能专有。邻舍之间的互相帮助也许已很少涉及共耕制,然而一般却有必要使用其他家庭的小儿子的全部劳动来补充自己家庭劳动力之不足,更不必说农忙时特别是翻晒干草和收割时的短期补充劳动了。取得这些额外资源是由农村结构中的另外的成份经手组织的,在一个时期是由个体家庭之上的成份即农村公社来经手组织的。

农村公社或小村落公社在其集体活动的范围内和对上述资源的支配上,当然差异颇大。紧密结合的共耕地农业公社,要比小村落或分散的畜牧业者拥有较大的集体力量和责任,但是在最低的组织水平上对非个人专有的资源某种程度的集体利用,必须加以组织。还有,当人们考虑到农民为一方和其他社会阶级(且不说国家和教会机构)为另一方的关系时,和外面打交道的通常是农村或其他地方公社的代表(一般是比较富裕的家长),而非个体农民。

农民的家庭经济早在十一世纪就被琅城的主教看作是这样的经济,没有它“自由人[指贵族)就不能生存”,而迟至十五世纪,一位匿名诗人还承认这种经济“养活了人类”,因而我们考虑农民的家庭经济时,显而易见,这种经济正是我们解释封建主义的动力所必要的。此外,既已了解就可用资源来说,农民家庭经济的那种人口增殖倾向,因而这种经济又是我们解释封建经济的弱点所必要的。在这种结构的较高水平上,同样明显的是,农民公社那种依靠地方上层之牢固的结合,或者相反,这些公社之解体,都是我们从较广的范围对这种基于农民的社会秩序进行分析之必要的特征。然而,个体家庭经济以及由农村公社所代表的这种社会经济单位,当然并非封建主义所独有。它们也是封建主义以前和以后其他社会形态的组成部份。尽管在描述封建主义的动力时,它们是必要的要素,然而它们本身却并不是充分的。

为了给封建生产方式提供充分的解释,我们必须分析社会经济结构的另一种要素,即封建领地,按其各种表现之一有时称为封土,封建主义一词即源于此。正是这种封建领地乃是封建主义所独有。在其辖境内,它包含以家庭为基础的各别的持有地,以及农村公社中较高阶段的农民组织。正是在封建领地之内,封建社会的两个主要阶级作出了剩余产品(或确切地说农民持有地产品之上交部分)的转移,以及这种剩余产品之转化为地主的收入。由于封建官吏能力有限以及交通上的问题,尽管在领地成分上有大量分解和改组,然而封建领地在特性上甚至具有不变的要素。所以甚至国王和显贵的大地产也往往是由若干小块封建领地聚集而成。

剩余劳动,或者说剩余劳动的果实,从农民转移到领主手中,在各个时期和各个地方采取不同的形式。它也许是在领主自用地上进行整年的固定劳动,也许是类似农民之间的互助那样在翻晒干草和收获时的临时性劳动。租金也许是以实物支付,有时作为古代纳贡形式的残余,有时作为持有地上的收成的一部分。租金也许是以货币支付,这对领主来说好处是销售产品的责任落在农民身上,但是不利之处则是货币和其他租金一样趋于固定不变,如果物价上涨它就会贬值。领主还由于享有统治权而得到劳役、实物和现金的收入,例如法庭罚金和附属于各种基本劳务(磨面粉、烤面包、榨葡萄汁)的专利权,有时称之为征税权(banalitds)。不管得自农民的收入采取何种形式,它都是合法的,并为司法权所保障。司法权是封建社会里权力的主要表现,它比纯粹的武装力量更为明显,虽然武装力量总是存在的,似处在侧面,但仍是可见的。

收入转移给领主之另一种合法的形式自然是农奴制,关于农奴制也许有大量模糊不清之处,这是可以理解的。充分发展的司法上的农奴制——在那里用公法的眼光来看,农奴是完全不自由的——只是农民依附于统治的地主阶级达到了极点。在另一个极端便是自由农民持有地或自由地。在农奴和自由农民之间,存在着颇大范围的反映依附地位的各种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是限制人身的迁移,’限制产品或土地之自由转让,以及控制继承权。这些特殊的依附形式之巨大差异既反映了,又决定着构成封建社会通史的许多各别的历史。但是经验的差异不应该使我们看不到封建社会的某些一般的矛盾。

封建主义的各种矛盾中最引人注目的那种矛盾,并未被同时代人所完全理解,但却依然为某些决非同情农民的作家所模糊地看到。从诺曼底到遥远的意大利,我们都可以找到类似的论述。例如韦斯,这位写作诺曼底公爵韵文史的十二世纪的盎格鲁一诺曼作家,他就借起义农民的嘴说出下面的话:“让我们发誓来保卫我们自己和我们的财产并团结在一起。如果他们[领主)要和我们作战,我们是三十或四十个农民对一个骑士。”意大利作家塔马西亚谈到农民时说:"联合起来,他们可以打败查理曼。当他们单独行动时还不如一群鸡。"这些拥有武装侍从和辖境宽广的私人或公众司法裁判权的领主,甚至也不能完全控制农奴。特别是他们管理农业经济的力量配不上他们的军事和政治力量。这是因为在他们和生产过程中间有很大距离。这不单是大规模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之间的差别,因为这些距离对于只有一个农村的小地主和占有数百个农村的大领主都是适用的。大体说来,这也是因为领主或他的官吏对个体农民经济的有效干涉是很有限的。不错,领主可以通过索取地租和劳役来影响农民地产的资源,不过这通常是在消极的意义上来说的。他还能够(虽然从来没有像他所希望的那样有效)控制依附居民的移动。但是他不能决定农民持有地经济中劳动力和其他资源的利用;总的说来,在租地条件上,甚至当中世纪末习惯的保有权开始破坏之后,也没有什么管理农业经济的好办法。

使领主远离农民的, 除这种似乎难以理解的家庭经济之外, 还有另一个因素。如上所述,在领主和个体农民持有地之间存在着农村公社。实际上代表农村公社的都是农村的头面人物,他们是富裕农民的杰出分子,没有他们的合作,领地就难以管理。因为领主不但需要强制性的权力,他还需要居中调解的人。我们业已阅读过许多有关描述庄园总管、管事等执事人员的著作,但事实上农村公社的管理权不在这些领主的代表们的手中。庄园的或领主的法庭主要由富裕村民控制,他们解释惯例、解决争端,制定公共法规、颁布细则,不许外人进居;一般说来,他们构成了庄园执事人员或领主本人与公社农户之间重要的联系渠道。

还应强调指出的是,农业经济中好像是业已完全为领主控制的那一部分,即领主自用地,也卷入了农民公社的惯常作法之中。虽然可能有一群专业的农庄仆役,自由的或不自由的,如犁地农夫、马车夫、牧人、挤奶女工等等,但领主自用地上的重要劳动人手都是直接从农户家庭经济中调来,如犁地农夫,犁地联畜,翻晒干草者,收获者、铁匠、甚至建筑工人。所以领主自用地也降低到农民持有地耕种工作的节奏——或者说更坏,因为劳役的履行是草率的和不情愿的。无论如何,领主自用地几乎肯定是中世纪农业经济中的次要的部分。它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文献的错觉,因为当时有关农村生活的最好的记载几乎总是在领主的大地产中产生的,而大片大片不包括在领主自用地经济之内,但为农民的田园所占据的地区,相对而言却没有文献记载。

  因而我们所分析的这个地主阶级,其本身的生存有赖于从这样一个阶级那里将剩余劳动和剩余劳动果实转移给它,而这个阶级是可能离开它而独立的,它对这个阶级行使政治、军事和司法权力,但对这个阶级来说,它又没有履行订立契约者的职能。假定已经知道了固定的乡村公社的分散性(与比较容易动员的贵族随从相比而言),农业日常工作的强制性,惯例的支配以及牧师、修道士、托钵僧等使人接受公正社会秩序合法性的强大思想影响,那么,在政治上统治阶级地位的巩固就不足为怪了。虽然如此,但农民经济在基础上的变化总是要在社会结构的上层产生反响,这恰恰是因为地主的收入深深依赖生产力以及对农民经济的剥削,而且正是因为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

  这些来自基础的反响,不只是在这种经济的农业部分感觉得到。无论是世俗的或教会的土地贵族,在任何时候都是那进入国际贸易的许多产品,主要是奢侈品的主要顾客。这些商品就是从地中海东部运来的香料、果品和丝绸,价高而奢华的呢布是尼德兰和中部意大利呢布工业的产品,酒类产自地中海地区、波尔多、来因地区,勃艮第和巴黎盆地,毛皮来自东欧。当然国际贸易还经营散装的物品如粮食和木材,但这些物品主要是城市的需要,这种需要最终可能是依靠国际奢侈品贸易的兴隆。地主贵族还提供一种如果不是主要的也起码是重要的需求,这就是对军用品和建筑材料的需求。国际贸易主要由商人资本家的城市杰出分子经营;为了维持他们的活动和消费需要,有一个相当大的城市服务部门。国家和类似国家的这种组织的存在,靠的是来自直接税(主要来自乡村生产者)或间接税(根据商业规模的大小时多时少)的资财。换句话说,这种封建经济的城市和商业部分也多半是而且直接依赖贵族的购买力,而贵族的收入则或多或少是直接来自农民的产品。 ·

  封建社会的这些矛盾处在十四、十五世纪危机的中心。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来看,几乎可以肯定,到十三世纪末,按人头估计的农业生产力是停滞的或下降的。这不单纯是压在那一向就是有限的土地资源上的人口日益增加的结果。人口的增加当然造成了维持家庭生计的农民持有地平均面积的缩减,小土地持有者和无地劳工之增加,以及牧业对农业之比率的下降。然而这种农业生产力的停滞或下降,也是地主的下述压榨造成的:地租、司法审判之罚金、死亡税和进庄费(即接纳佃户之罚金——译者)。造成这种情况的国家的压榨,则表现为捐税和王室食物征发。所有这些压榨在十三世纪一直在不断增加,它夺去了农民口袋里仅有的余钱,因而甚至连最起码的投资也无法实现。并不是地主就率先改善自用地农业。尽管对合理的地产管理感到某种兴趣,然而贵族收入之用于战争和犒赏,造成了地产收益用于投资的低水平,从而造成产量的低下与停滞;

对十三世纪末这种经济的农业部分之悲观的解释,并不是没有异议的。但从地主收入的观点来看,还有一种与其说是源于经济,勿宁说是源于社会的因素,即对农民剥削程度的日益下降。农民公社为保留尽可能多的持有地产品并为取得尽可能多的公用森林、公用牧场和公用渔场的斗争,在许多世纪之前就已开始。然而看起来无可怀疑的是,在十三世纪特别是十三世纪下半期,这种斗争曾经加强,而且决不是不成功的。正如农民的直接目的那样,这些成功的实例之地理分布自然也是不均衡的。在法国北部和东北部,其成功之显著,甚至达到了组成具有自治要素的农村公社的程度。在东部法兰西和西部德意志,随着权利关系(rapports de droits)和惯例(Weistǖmer)的发布,租金和劳役是稳定的,这种稳定性归根到底有利于佃户而不是地主。然而不能说英国有同样程度的成功。领主和习惯佃户之间关于租金和劳役的冲突,提出了跟维兰身份对比的较大的自由的问题。但是这些冲突是十分频繁的,而且甚至在原告并未取得自由身份,或者作为原告人的领主证明了古老的自用地特权的地方,那里的倾向也只限于争取劳役和任意勒索如任意捐的稳定。

关于封建地租的冲突必须理解为发生在这样一种社会组织内部,在那里为了出卖的生产已很发展,在那里纯粹的商品交换已很流行,但是在那里产品的大部分,起码粮食的大部分都是在家庭经济内部消费的。从数量上看,正是农民的家庭经济使大部分粮食(和家畜)不进入市场而留给自己消费,这显然是由于农民生产者数量上的优势。但是应该记住,领主的家庭经济也保留了大量的自用地产品,虽然大量的这种产品本来是适合于从事买卖的。农民生产者方面交纳货币地租、罚金和捐税的义务以及富裕农民偶然积累现金的事实,自然意味着他们必须将其产品的一定比例拿来出卖。然而我们却不应该推想这些人就是小规模的资本家农场主。因纳税之后所余现金微不足道,而所投入之劳动力和原料又多半是由家庭经济内部提供的。

虽然如此,农民产品中变成地主(包含教会)和国家收入的那种被剥夺的部分,多半是用现金支付的。同样,调用领主自用地赖以耕种的农民劳动力,如前所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用现款来体现的。现在有良好的理由可以假定:到十四世纪最初的几个十年许多地产所有者的现金收入停滞不前或有所下降,这或者是由于领主自用地的收益方面的危机,或者是由于维持地租水平方面的困难,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尽管情况不尽相同,这却似乎是英国大部分地区,法国的诺曼底,巴黎盆地和北方等地区的一般型式。然而这种停滞不前的或者下降的地产收入必须承受日益增长的对它的要求,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这些要求来自当时封建社会的固有倾向。

虽然像所有中世纪的人口分布那样很难估量,但在那个世纪不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口比例有所增长这一事实,却似乎是完全可能的。这首先是包括城市人口,不仅有已经组织起来的批发商人、零售商人和手工业者集团,而且有成群的没有技术的日工和人数比例不明的多余人口,其中许多人都是来自乡村无处安顿的流民。国家和教会的行政管理日益复杂,结果是官吏增多,虽然很明显这些人中的大多数来自食粮链条上消费一端而不是生产一端的家族。但是比粮食生产者人数在比例上可能减少更为重要的是政治上层建筑的开支普遍增加。王室和领主的家庭把大量金钱挥霍于陈设、赏赐和豢养扈从。既已了解贵族的风尚和封建政治中的竞争因素,那么这种开支就可能经常增加而且它本身就造成物价上涨。这时战争也日益成为更加沉重的负担。这不是因为在中世纪后期实际发生的战争比早期为多,而是因为战争花钱更多了。每次战役时间拖得很长,并需要更多的后勤;愈来愈多的各级军入拿现金薪饷;军事装备,从马匹到堡垒,也变得更加费钱。在来自农业基础的地租和捐税的现金缓慢流通的情况下,这些费用通常是向商人银行家用高利息贷来的款项支付的。

这些就是农业生产剩余产品的主要用途。且不说任何其他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剩余产品一点也没有以那种可以增加生产的投资的形式,再投入任何有意义的生产中去。没有什么来自军事技术的、具有生产意义的副产品。精制的盔甲、构造复杂的堡垒或灵巧的攻城机械,都没有提供那种有助于农业生产或降低手工业成本的有益的教训。国家赋税几乎全部用于军事开支和政府费用(包括赏赐和皇家奖金)。商人资本的收益,即令有些是用来购买领主头衔和封建地产,也决没有投资于改进农业生产。在工业生产方面,也没有付出任何重大的投资,主要是因为这种工业生产是在家庭工业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正如农民的家庭农业不易为封建地主所侵入一样,家庭工业也不易为商人资本所侵入。商业收益差不多完全停留在流通领域。

十四世纪封建社会的危机常被说成是和该世纪中叶的人口锐减有关,也就是说,归因于黑死病这种外在的力量。在当时经济的和社会的发展形成中,谁忽视人口的因素,谁就会是一个完全盲目的历史学家,特别是因为人口的变动本身是无法摆脱社会的决定影响的。但是很清楚,封建主义的危机早在黑死病到来之前,甚至在十四世纪二十年代的大饥荒之前就已开始了。问题自然是: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的封建主义的危机不是一种维持生计的危机,也不是由于工业晶价格上升,农产品价格下降这种剪刀差的后果所引起的危机。无论这种形势的这些特点如何重要(它们的重要性也是不可能掩盖的),中心的特点乃是封建社会两个主要阶级之间的关系的危机,它在人口锐减之前便已开始,并在人口锐减期间和以后仍在继续,虽然形式有所改变。

如果在人口危机之前,来自农民地租的地主收入曾经停滞不前,那么在人口危机之后,这种停滞就变得更加严重了。显然,剧烈改变了的土地对劳力的比例,引起了农民交给地主的劳役租、实物租与货币租在数量上的大幅度下降。然而,地租的这种下降,并不单纯由可用之土地数量的增加来决定。象通常那样,地租水平部分取决于地主所能使用的非经济强制的程度。因而在人口锐减以前的年代里,农民公社和它们的领主的斗争之不同的经历,决不是没有关系的。地租收入的下降不均衡,反映了乡村中力量对比的变化以及土地的供应和需求的情况。人们认为,英国地租的水平由于有持续的高谷价,一直保持到十四世纪七十年代。统治阶级的力量和决心(反映在他们用劳工法来反对高工资的要求)可能也发生了作用。在1381年起义之后,农民争取降低地租的压力特别成功这一事实,也必须牢记在心。

1348年以后西欧地主贵族在保持地租收入方面所经历的困难,要按照他们所面临的其他困难来考虑。战争继续进行着,不但牵涉财政上的需求,并且涉及到官军对资源的进一步的破坏。即使在保持地租收入方面有某些暂时的成功,可是剪刀差价格打击领主自用地的农业比打击农民(特别是那些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劳动力的农民)更为严重。自用地的收益,曾经一度是地租收入的重要补充,也因此正在迅速消失中,特别是在十四世纪七十年代以后。难怪在十四世纪下半期我们不但看到了危机的经济方面,而且也看到了危机的政治后果。在土地贵族中间,表现在主要是为了控制国家及其资助专款所进行的激烈的派别斗争,这类政治斗争显然与日益降低的土地收入有关。

在考察了比较广阔的图景之后,让我们再回到农民经济和封建领地上来。正如我们所已经看到的那样,封建地租的下降对地主、国家和附属的城市商业部分来说都意味着一种危险的局面。但是由于封建生产方式从基础上全部受到损害,因而采取下述办法就是必要的,那就是使基本生产者中间的新的发展达到这样一个水平,以便有能够生存下去的变通办法来代替以前的社会经济关系。在政治上旧的阶级统治机构必将被取代,因为,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领主收入的保证是政治和司法权力,而不是经济支配权。

实际上农民经济发生了什么情况呢?英国的例子是特别有趣的,部分是由于农业史的良好文献资料,部分是由于英国后来在资本主义发展中的重要性。让我们再次强调,英国农民史最突出的特点之一,特别是在十四世纪八十年代以后,乃是庄园农民——习惯的佃户——对减轻地租,特别是对减轻明显的“封建型”的地租的迫切要求的多次成功。这种成功在司法上的反映是农奴制的实际消失。但同样重要的是,这种成功允许农民持有地留用自己的剩余产品。

地租负担的减轻伴随着其他导致农民经济欣欣向荣的发展。很明显,在村子之内以及各村之间,居留地作了重新凋整,因而从肥沃和出入方便(到田间和市场)着眼,最坏的土地就改作牧场。如所周知,这意味着家畜饲养业的颇大的发展,以及农业上有了较多的家畜,可以为市场生产肉类和羊毛,并给耕地留下粪肥。这些对生产有利的条件,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带来了小土地持有者的比例颇大的下降,以及中等农民耕地的平均面积的增加。在农民社会等级的顶端,我们看到了既从事农业,也从事家畜饲养业的面积相当大的农民持有地的出现。

在生产者的地租负担日益减轻的时期,很明显,条件是有利于增加生产的。关于这一点有许多明显的迹象,其中包括粮阶的下跌和实际工资的上升。无疑,在这两种情况下,需求的因素是一种要素,但农业生产力的改进一定起了重要作用。劳动力的缺少是使工资上升的一个明显的因素,但是高水平的实际工资维持这样长的时间这一事实也说明了劳动生产率的实际增长。还必须记住,当更换率下降时,①家庭劳动力的数量减少了,所以当只有比较少的劳动力可以全部利用时,生产力增长的迹象就十分明显。我们敢说这是为相当自由的小商品生产所创造的那种机会的一个方面么?这种小商品生产在本世纪五十年代的多布——司威齐辩论中曾经讨论过。

只有英国一国处在这些发展的新阶段上么?法国农村经济的演进也是类似的,虽然英国入侵造成的破坏使法国不少地方后退了许多年。有一件事实是可以肯定的。影响英国土地贵族收入的地租下降的情况,在法国也能够找出迹象。地主们恢复被破坏的农村的需要使他们格外有必要提出对佃农有利的条件,移民之流入两海之间地区便是典型的事例。但是既然战争最严重的方面之一是杀死牲畜:因而这也是肯定的,即法国的农业在农业经济的家畜成分方面不曾有过像英国那样同等程度的改进。可能是由于这一理由,法国的实际工资没有上升到和英国同样的程度。但是尽管有这一切困难,在法国,十五世纪中叶一直被看作是对中等农民有利的时期,但也一直是在庄园结构之内,这种庄园结构到十五世纪末期又恢复了生命力。

夸大十五世纪英国庄园的衰落虽是一个错误,但阅读庄园法庭档案的读者们不能不对十五世纪中叶以后这一机构之相对地缺乏生气而感到吃惊。就领主和农民的关系而论,领主统治权力的明显衰竭,其重大意义是怎样呢?强有力的沃里克伯爵的佃农们,差不多是在他的阿丰河上的堡垒的阴影之下,以非凡的毅力,成功地坚持了比波香王朝存在的时间还长的减租斗争。这种非凡的毅力具有怎样的典型性呢?我们要等到对这个时期的领主及其习惯的佃户的非常模糊的历史作了更多的研究工作之后才能知道。不过,我们仍然可以说,即令领主通过庄园法庭行使的个人压制权力正在减少,但各郡地主的集体权力却通过任命他们中间最活跃的成员来作治安法官而正在加强。虽然治安法官不但管法律和秩序,也管劳动立法,但这能使他们在以地租的形式来转移农民剩余产品方面有发言权吗?显然没有(对公簿持有地的安全保证的袭击迟早要来临),但还有一些不依农民意志为转移的发展,这些发展剥夺了他们从前的一些关于地租问题的抵抗权和动议权。庄园法庭的衰落带来了农村公社团结力的衰落。这种衰落,部分是农民人口缩减的结果,部分是由于农民极端的流动性,部分是由于社会的分化。富农家庭,现在是畜牧业者和领主自用地上的农场主,多半按定期租地保有权持有土地,他们不再是领主和习惯佃户的农村公社之间的中介入。他们不再是抵抗运动的可能的领导入。

这样我们能否说,到十五世纪末,如果不是更早的话,封建主义的第一次危机就结束了呢?在法国,庄园的组织恢复了;在英国,由于领主和农民的关系无论如何在性质上有所改变,因而具有特殊弹性的统治阶级就改变了它的地方权力的焦点,从庄园法庭转移到治安法官的定期会议。但这些结论只能包括西欧一、两个国家,而且主要是对农业经济的研究作出来的。城市商业部分情况如何呢?拥有土地的领主和农民这两个主要阶级之间变动着的收入 分配对城市商业的影响如何呢?

必须说,从全面看来,迄今的研究没有提供任何明确的答案。如果了解到有关人口、生产和商业在数量上没有充分的证据,这就不足为奇了。假定总入口下降了,那么早已建立的城市中心是在发展呢,还是在缩小呢?工业(特别是纺织工业)是在从城市转移到农村吗?农村工业正在供应一个新的市场吗?也就是说,是供应这样的人——他们因领主压力的缓和而得益,如已表述,他们的收入在这个时期内相对增长——的需求吗?无论是考察波尔德莱(Bordelais)的酒类生产,或是从松得海峡以西进入波罗的海的呢布贸易,我们都可以看到这种经济的许多方面都受到战争或其他政治因素的影响。古老的商业中心和商业活动缩小了(例如意大利人和佛兰芒人之间的联系);其他地方的商业却突然繁荣起来(例如布拉邦一法兰克福一多瑙河和南德意志轴心)。在城市商业部分,事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要比农业部分更难于加以概括,但还是有某些想法。首先,那拥有苦心建成的市政组织和行会组织的基础牢固的城市,在萧条的情况下又遭到法律的上层建筑的重压,是很可能衰落的(如科文特里和许多其他英国各郡的城市的例子)。然而位于兴旺的地区的一些其他城市(如纽伦堡)却保存了甚至扩展了同样的上层建筑的要素。这些都是极端的例子。然而总的说来,将工业重新安置在小城市和农村,显然是要取得更便宜的纺织品,这就利用了、同时也加强了农村小规模商品生产的发展。其他发展中的工业部门如冶金,当然还有采矿,也倾向于离开旧的城市来谋求发展。从纺织品转向奢侈品的生产,几乎没有挽救旧的城市经济。许多一度工业化的英国各郡城市,到十五世纪末,简直变成了农产品的地方市场和供应地方传统顾主的粮食加工中心。

不管晚期中世纪经济的农村部分和城市部分的这些发展之长远的含义可能是什么,有一点是清楚的,即封建主义作为一种归根到底是基于剩余产品从农民经济转移到土地贵族和它的国家的社会形态,已经通过某种位置或特性的转换和调整的过程,从它的危机中恢复过来。然而在这种制度里还存在着大量的斗争,尽管它在这以前不得不经历颇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中最重要的便是小规模商品生产的性质的变化(特别是在农业方面,但也在手工业方面)。人们似乎感到,这些变化要比那行将占领前台的商人、银行家和殖民者的可观的货币资本积累重要得多。

 

        (孙秉莹译,刘重德校,原载英国《过去与现在》季刊第80号,197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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