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石源华教授认为,中国对日和约委员会在对日领土处置、特别是琉球群岛问题上提出的各种观点和建议,涉及管制日本的诸多领域,充分反映了各界高层人士对于战后处置日本的意愿和主张,对于国民政府形成对日和约方案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关培凤认为,中国在战后对日处置问题上的基调是保守的,这既与中国自身的实力有关,又是为了回报美国在政治上对中国的扶持;但在收回历史上明确属于中国的领土问题上,中国的态度又是很坚定的。
二、开罗会议与战后亚太国际新秩序
国防信息学院牛力教授在发言中强调:钓鱼岛争端,在更广泛层面上是涉及维护还是颠覆《开罗宣言》权威性、合法性的严重斗争,是维护还是颠覆二战胜利成果的严重斗争。中国社会科学院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李国强研究员指出,领土归属问题是《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核心内容,严格明确日本领土范围是构建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美日私相授受钓鱼岛开启了挑战战后国际秩序的先河,而日本长期占据钓鱼岛并非法国有化购岛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肆意挑战。
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刘江永教授指出,中日两国建交公报、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等双边政治文件都规定日本政府将严格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而日本宪法第98条也明确规定,日本所订立的国际条约必须严格遵守。因此,日本如违反《中日联合声明》、违反《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不承认《波茨坦公告》的规定,即是违宪行为。
重庆史迪威研究中心宗力哲主任认为开罗会议及《开罗宣言》对战后亚太国际秩序的形成
产生了直接影响,《开罗宣言》与反法西斯战争期间同盟国制定的《大西洋宪章》、《联合国家宣言》、《联合国宪章》、《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文件构成了战后亚太秩序的法律基础。
三、《开罗宣言》的国际法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郭红岩教授认为,日本所谓的通过“先占”取得钓鱼岛的主张不符合国际法上先占的法律要件,因为钓鱼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战后日本干扰中国恢复钓鱼岛主权的条约,包括《旧金山和约》、《美日安保条约》和《归还冲绳协定》等,不仅其缔约程序违反国际法,其内容也违反在缔约时即已有效存在的国际强行法,因而是无效的,对中国没有拘束力。
外交学院陈涛认为,二战结束前夕举行的开罗会议与波茨坦会议所最终形成的国际文件是对抗日本所持《旧金山和约》的最有力武器。日本投降时明确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也说明国际文件的法律效力是毫无争议的;而日本所持的《旧金山和约》并无中苏两盟国的签署,其法律效力显然要低于前两份宣言。福建师范大学谢必震教授论证了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是中国固有领土。北京语言大学李铁城教授做了题为《关于琉球主权与托管问题研究》的发言。
综上所述,与会专家从历史、国际关系、国际法等不同学科对开罗会议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相互补充,相互启发,这种多学科的集中研讨,为今后召开学术会议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本文作者关培凤,武汉大学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宁 凡)
转引自《世界历史》201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