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大宪章》的传播文件包括6月19日令状、男爵委员会函令和《大宪章》文本。男爵委员会函令是《大宪章》实施的核心文件,它规定了细致的操作方案。6月19日令状从国王行政系统发出,表面命令郡长实施《大宪章》,实际发给了反叛男爵的亲信、男爵本人以及亲男爵的主教。《大宪章》直接或间接地分发给主教,主教和主教坐堂负责保管和展览。教会与反叛男爵的合作使《大宪章》传播开来。《大宪章》不仅限制王权,而且规定了贵族以及自由人的权利,这是《大宪章》得以广泛传播的缘由。6月19日令状和男爵委员会函令肯定了抵抗权的正义性。
关键词:《大宪章》传播 男爵 教会 抵抗
1215年6月15日,约翰王与反叛男爵共同确认了《大宪章》文本。按照中世纪习惯,协议定稿并非由双方签署,而是经由文秘署正式写就(engross)并加盖国玺,这才生效,因此《大宪章》的文本不止一份。其后,传播《大宪章》立即成为关键议题。20世纪,英国学界对《大宪章》传播大多持郡长接收说;也有教会接收说,但长期未受关注。2009年,艾弗·罗兰兹发现了6月19日令状的正本,再次提出主教接收说,该观点被学界迅速接受。2015年是《大宪章》800周年,史料整理和相关研究迅速推进。“《大宪章》项目”(The Magna Carta Project)系统考辨了《大宪章》副本,尼古拉斯·文森特(Nicholas Vincent)找到了一份男爵委员会发往肯特郡的函令(在6月19日到20日之间发布)的副本,不仅佐证了主教接收说,而且明确了《大宪章》在地方的实施细则。
学者依据上述发现,重新勾画出《大宪章》的传播图景。大卫·卡朋特补充了非官方的传播。2016年,保罗·布兰德发表《〈大宪章〉的第一世纪》一文,全面总结了13世纪《大宪章》官方文本、非官方文本、译本以及文本编辑。尼古拉斯·文森特的《〈大宪章〉:起源与遗产》收录了已见的《大宪章》正本。克莱尔·布里和朱利安·哈里森主编的《〈大宪章〉:法律、自由和遗产》对相关正本进行了简介。研究者还进一步探究了教会在1225年《大宪章》传播中的角色。索菲·特蕾莎·安布勒(Sophie Therese Ambler)的《13世纪的教会和〈大宪章〉》关注主教的神学责任。费莉希蒂·希尔的《〈大宪章〉、教会法与教牧关怀:绝罚与教会公开〈大宪章〉》以教牧关怀为切入点,分析教会推动民众了解1225年《大宪章》的细节。目前我国学界对《大宪章》传播问题还没有专门讨论。本文拟在吸收国外研究的基础上,展现1215年《大宪章》的传播途径与接收对象,阐释教会为何积极参与传播以及6月19日令状与男爵委员会函令的意义。
一、国外学者认知的变化
过去认为《大宪章》首先发给郡长,一同发到地方的还有6月19日令状。这种描述依据文秘署制作的两份资料:6月19日令状的草稿和7月22日的清单备忘录。这就给人一种错觉,以为《大宪章》随着6月19日令状一起分发到郡长手里,于是郡长接受说成为认知的主流。那么,这种错觉是怎么形成的呢?
《大宪章》本身没有规定公开方案。编年史家巴恩韦尔、科吉歇尔和邓斯特布尔分别记载了《大宪章》被迅速制定和分发,但长久以来,学者主要依赖一份档案材料,即标明为6月19日令状的草稿,登记在开封卷宗(patentroll)的背面。这份令状是男爵要求约翰王从行政系统发出的,内容是:命令郡长和其他王室官员在各郡公开宣布《大宪章》,对25名男爵宣誓,以及在各郡选举12名骑士,负责调查邪恶习惯。但是,令状的正本原件始终没有找到。因此,在20世纪的研究中,这份草稿被认为是唯一留存的关于《大宪章》实施的令状。直到2009年,艾弗·罗兰兹发现了一份发往格洛斯特郡的6月19日令状的正本,才使我们对该令状与《大宪章》传播的关系有了更为准确的理解。
6月19日草稿令状的结尾是“我亲作证,在兰尼米德,6月19日,我们统治的第17年(Teste me ipso apud Runimede, xix die Junii, anno regni nostril xvij)”,格洛斯特郡令状正本的结尾是“我亲作证,在兰尼米德,6月20日,我们统治的第17年(Teste me ipso apud Runnimede, xx die Junii, anno regni nostri septimodecimo)”。格洛斯特郡令状证明,6月19日之后约翰确实发出了令状,且令状的正式写就不仅有6月19日的,还有6月20日的,甚至可能还有稍后的。因为该令状最早于6月19日发出,故习惯称为6月19日令状。
6月19日令状包括三项内容。第一,开篇告知郡长、林区长、猎苑长、河岸长以及所有执达官,“坚实的和平已经恢复”(pacem firmam esse reformatam),“你可以从我们的特许状(即《大宪章》)中听闻见到,我们让人制定了它(特许状),我们命令在你们的辖区内公开宣读并坚决遵守”。第二,命令郡长及其下属,向男爵委员会宣誓效忠,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在之后的开封函令中确定。第三,明确在下次召开的郡会议上选举12名骑士,由他们负责调查“郡长及其下属,森林区和林区长,猎苑和猎苑长、河岸和河岸长”,如同“特许状(即《大宪章》)的规定”。这三项命令很明确,首先,郡长必须在“辖区内公开宣读”《大宪章》,那么,郡长接收并负责传播似乎确凿无疑。但是,《大宪章》是否由郡长保存?是否随6月19日令状分发到郡长手里?仍需实证。
除6月19日令状外,还有一份关于该令状分发的备忘录(memorandum)。这份备忘录是7月22日由文秘署文书书写的,被称为分发清单(Despatch List),记载了两项内容,一项是令状的接收人和接收郡;一项是《大宪章》的接收人,却没有记载目的地。清单表明,为公开《大宪章》,文秘署发出了大约35份令状到伦敦、五港联盟以及诸郡。具体而言,至6月24日,21份令状已发往21个郡,当日还有2份令状准备发出;7月22日之前又发出了12份令状。即6月19日令状总共发出了35份。同时,清单记载文秘署发出了13份《大宪章》。
虽然6月19日令状的致意对象是郡长,接收人应当是郡长,如格洛斯特郡郡长恩格拉德·德·西戈涅收到了令状。但是,清单记载的令状具名接收人,13位中大部分是反叛男爵的下属甚至男爵本人。25名反叛男爵都亲自接收了令状。如,温彻斯特伯爵赛尔·德·昆西收到发给莱斯特郡和沃里克郡的2份令状;尤斯塔斯·德·维西收到发给诺森伯兰郡的1份令状。亨利·德·维尔(反叛者牛津伯爵罗伯特·德·维尔的弟弟)曾任国王内府文书,他收取了包含林肯郡在内的12个郡的令状。接收人中还有反叛男爵的封臣。清单中第1份令状发给约克郡的菲利普·菲茨·约翰,他是25名男爵之一莫布雷的封臣。此外,伦敦的1份令状发给了伦敦市市长和郡长。
同时,主教也收到了大量令状。伍斯特主教收到伍斯特郡的1份令状,莱斯内斯的威廉(巴斯主教的文书)收到了发给萨默赛特郡和多塞特郡的2份令状。林肯主教收到6月24日发给牛津郡和贝德福德郡的2份令状和2份《大宪章》。到6月24日,英格兰的23个郡已经或即将收到令状。大约在6月27日,剩下的12份令状和4份《大宪章》一并发给了大主教兰顿的管家伊莱亚斯。为什么大量令状发给各地主教?为什么令状有35份而《大宪章》只有13份?为什么伊莱亚斯独得4份?《大宪章》发到地方后存在何处?这些问题在郡长接受说中都没有答案。
清单没有记载《大宪章》的接收地,只记载了《大宪章》的接收人。2份《大宪章》正本送达林肯主教,1份送达伍斯特主教,4份送达伊莱亚斯。这就是最早发出的7份正本。上述信息记载在林肯主教6月24日获得2份6月19日令状的声明之后。学者推测,正是因为《大宪章》没有发给郡长,所以文秘署要用清单记录接收人,并将清单记录在开封函令卷宗之中。考虑到6月19日到6月26日之间约翰王还发布了返还男爵权利的令状,霍尔特推断第一批《大宪章》正本是在6月24日发出的。文森特认为,伊莱亚斯陪同兰顿前往兰尼米德,完成分配《大宪章》正本的任务。伊莱亚斯大约在6月27日收到第一批4份《大宪章》,7月22日他又收到6份《大宪章》正本。
基于上述关键史料,学者初步解释了两个重要问题,确立了郡长接收说。第一,6月19日令状致意对象与送达对象为何不同?学界解释,这是因为郡长整体上被视为国王阵营的成员。《大宪章》整体上不仅限制王权,同时也反对郡长,明证就是6月19日令状要求调查郡长和王室官员,部分接收令状的郡长甚至正是《大宪章》点名要处理的人。那么,指望郡长和王室官员切实执行反对自己的令状,无疑是自欺欺人。故此,6月19日令状一方面遵循王国政治传统,对郡长和地方官员致意;另一方面送达男爵的亲信、男爵以及亲男爵的主教。令状表面上命令郡长和地方官员协助实施《大宪章》,但实际上主要是告诫郡长不要阻碍《大宪章》的传播和实施,而非赋予郡长实施《大宪章》的积极责任。送达男爵的亲信、男爵以及亲男爵的主教,应该是反叛男爵迫使国王接受的。
第二也是最关键的问题,《大宪章》到底送达了何处?对此编年史家没有精确的叙述,巴恩韦尔认为《大宪章》传达到各个镇区和乡村,邓斯特布尔认为《大宪章》存在主教教区。霍尔特认为,科吉歇尔的记叙最为准确,因为科吉歇尔知道6月19日令状和《大宪章》的分发,他书写了兰尼米德的事情:“国王和男爵之间达成了准和平,而且所有人都对着神圣的圣物发誓要遵守它不受侵犯,国王也不例外。然后,和平的形式被写进了一份特许状,这样,整个英国的每个郡都应该有一份由国王国玺证明的具有相同基调的特许状。”
科吉歇尔编年史与每郡收到一份6月19日令状的档案惊人地吻合,学界由是接受霍尔特提出的每郡都收到一份《大宪章》的推测,即各郡总共收到35份令状和35份《大宪章》。霍尔特认为,林肯主教收到的2份《大宪章》是发给林肯郡和贝德福德郡的。但是,有35份《大宪章》的推测仍存难解之处。其一,制作《大宪章》耗时颇多,如此多的《大宪章》在技术上有困难,超出了文秘署的生产能力。其二,约翰王应是拖延而非积极地推动《大宪章》的制作,如此多的数量显然与国王的态度不相符。其三,35份正本现存仅4份,如此重要的文件何以存留如此之少?其四,因为《大宪章》送往郡中的具体方案不详,郡长接收说无法合理解释《大宪章》与6月19日令状之间的关系。对于这些疑惑,霍尔特也不能解释,只是推测《大宪章》可能被送往备忘录列出的郡中,也可能被送往未列出的郡中。
2009年,罗兰兹推翻了霍尔特的观点,提出了主教接收说。即《大宪章》发出了13份,接收人是主教,保存地是主教座堂。他分析档案材料,按照7月22日清单,2份《大宪章》正本送给林肯主教,1份给伍斯特主教,10份给伊莱亚斯。罗兰兹指出,英格兰有17个主教区,1215年夏天在职的主教教区是13个,正好符合13份正本的数目。同时他依据编年史《邓斯特布尔年鉴》的记载,《大宪章》“被保存在每个主教教区的安全地点”。
罗兰兹综合上述材料,整体阐明了《大宪章》的公开方式与传播机制:《大宪章》正本先送达各在职主教区,之后由合适的郡长宣读公布。《大宪章》日常被存放在主教座堂(cathedral churches),以供人们前往瞻仰阅读。文森特又提供了重要佐证:兰尼米德不仅是四个郡的交界点,也是林肯、伦敦、温彻斯特以及索尔兹伯里4个主教区的交汇点。4份《大宪章》恰好是伊莱亚斯收到的第一批《大宪章》的数目,这4份可能分送给了附近的4个主教区。但这只是笔者的猜想,国际学界未见类似假说。伊莱亚斯是教会方面的《大宪章》参与者,他知道这份文件的重要性,不会将4份珍贵的文件压在自己手里。
《大宪章》的接收人和接收地与6月19日令状不同的是,《大宪章》只送达主教和主教的下属。6月24日大概是首批《大宪章》制成的日子,并开始发给主教。其中,最主要的接收者是伊莱亚斯。他既是兰顿的管家,也是尤斯塔斯·德·维西的代理人,负责将收到的10份《大宪章》正本发给其他主教。文秘署大约在6月27日发给伊莱亚斯12份19日令状和4份《大宪章》,7月22日伊莱亚斯收到最后6份《大宪章》。现存的坎特伯雷正本和索尔兹伯里正本《大宪章》大概都来自伊莱亚斯。坎特伯雷《大宪章》应是发给主教区而非大主教兰顿,故存在坎特伯雷大教堂;如果发给兰顿,则文件应存在大主教的兰贝斯宫或者是圣格里高利小修道院。索尔兹伯里《大宪章》采取的是教士字体,可能是伊莱亚斯要求教会文书协助文秘署写作而成。
另一位重要的接收人是林肯主教威尔斯的休。休曾任文秘署文书,1209年与约翰决裂,次年被兰顿封为林肯主教。休此时仍担任林肯主教,并出现在《大宪章》序言中。6月24日文秘署发给休2份19日令状和2份《大宪章》,其中2份令状分别送给林肯主教区内的牛津郡和贝德福德郡;1份《大宪章》送达林肯主教区,现存的林肯正本背面也标明了“LINCOLNIA”(林肯)。另1份《大宪章》应该是给休的弟弟威尔斯的乔斯林。乔斯林也曾任文秘署文书,并在禁教令期间逃亡,时为巴斯和格拉斯顿堡主教区的主教。
伍斯特主教沃尔特·德·格雷也收到了1份《大宪章》和1份令状。他曾任御前大臣,但很少参与政府活动,是反叛男爵的友军。此外,温彻斯特主教彼得·德斯·罗什是国王的首席政法官,被男爵去职,他显然不会支持《大宪章》。因为温彻斯特大教堂的修士们与罗什矛盾很深,温彻斯特主教教区的《大宪章》大概直接送达了修士。
主教接收说解决了诸多学术难题。第一,解释了何以发给格洛斯特郡郡长的6月19日令状保存在赫里福德大教堂。第二,解释了现存的2份《大宪章》正本(林肯和索尔兹伯里《大宪章》)之前都保存在大教堂。正是循此理路,卡朋特论证了Ci《大宪章》属于坎特伯雷大教堂。第三,林肯主教收到的2份《大宪章》并非发给林肯郡和贝德福德郡(6月19日令状是发给这两郡的),而是分送给林肯主教教区以及巴斯和格拉斯顿堡主教教区(主教为休的弟弟威尔斯的乔斯林)。第四,解释了6月19日令状和《大宪章》份数之间的不协调与协调。相较于令状,《大宪章》制作耗时更长,故此令状的数目更多并更早发出。《大宪章》在之后送达和传播。6月19日令状某种程度上是一个表面文章,更关键的文件是男爵委员会函令。这两份文件意味深长。
6月19日令状和7月22日清单勾勒了《大宪章》实施方案的整体轮廓。首先,令状告知郡长《大宪章》带来了和平,应公开宣读。其次,郡长要保证全郡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25名男爵宣誓效忠。最后,郡长应在收到令状之后的第一次郡会议上选举12名骑士,以实施《大宪章》第48章:废除地方邪恶习惯。但是,依靠国王颁发的指令能够确保《大宪章》的实施吗?2015年,文森特在兰贝斯图书馆发现了一份来自坎特伯雷圣奥古斯丁修道院的文件(MS 1213, fo. 94),这是一份发往肯特郡的函令的副本。函令由“上帝和教会军军事总长罗伯特·菲茨·沃尔特,理查德·德·克莱尔(赫特福德)伯爵,埃塞克斯和格洛斯特伯爵(曼德维尔),诺福克伯爵(比戈德),温彻斯特伯爵(赛尔·德·昆西),以及他们其他的应在英格兰全境接受共同宣誓的同僚(socii)”发出。这个函令可能是与6月19日令状一同起草的,在6月19日到20日之间发布,学界暂称之为“男爵委员会函令”。这份函令出自反叛的男爵系统,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四骑士小组将代表委员会接受地方宣誓,具体的时间和地点由骑士小组确定。第二,男爵委员会命令四骑士小组在郡法院中选出12位骑士组成调查团。第三,骑士调查团负责调查地方官员滥权并废除相应的邪恶习惯。男爵们认为,实施《大宪章》的关键在于公布《大宪章》、对男爵委员会宣誓效忠以及选举地方骑士调查团。
男爵委员会函令授予四骑士小组监督和实施职责,而不是由郡长组织宣誓仪式和主持选举调查团,也不是由郡长自查地方邪恶习惯。男爵委员会函令与6月19日令状在几个实施程序上是一致的,但是,贯彻落实的主体不一样,这是确保《大宪章》实施的关键。约翰王是几经谈判才不得不接受《大宪章》的,因此国王不会积极实施《大宪章》,仅仅依靠国王发布的令状地方官员也很可能敷衍了事。而四骑士小组代表男爵委员会的意志,他们必将忠实执行使命,因此,男爵委员会函令是《大宪章》实施的核心文件,它规定了细致的操作方案,保证了《大宪章》的传播。同时,教会参与其中也十分重要。更重要的是,两份文件都承认并肯定了反叛男爵抵抗王权是正义之举,这也是男爵委员会函令重申6月9日令状的原因。
二、《大宪章》的传播机制
至此,我们可以勾勒《大宪章》的整体传播机制。第一,制作《大宪章》以及配套的6月19日令状和男爵委员会函令。这是一项耗时颇久的工作。用笔在羊皮纸上书写正本(engross)需要专业技能,抄写一份《大宪章》估计要8个小时;之后由专门的盖印官用盖印机加盖国玺,也需要时间。在大主教兰顿同意后,文秘署以外的教会文书参与了《大宪章》的抄写工作。现存的索尔兹伯里《大宪章》的字体是典型的书本体(book hand);现存的林肯《大宪章》传统上认为是文秘署所写,但通过字迹比对,被认为是主教座堂的文书所写。迟致6月27日,文书和抄写员已经书写了7份《大宪章》。
第二,分发《大宪章》以及配套的6月19日令状和男爵委员会函令。6月19日令状从国王行政系统发出,表面命令郡长实施《大宪章》,实际却发给了反叛男爵的亲信、男爵以及亲男爵的主教,这体现了反叛男爵的意志。但是男爵委员会还不放心,于是又发函令,由四骑士小组分别在地方传播和执行。另外,《大宪章》直接或间接分发给主教。兰顿的总管伊莱亚斯是分发系统最核心的组织者。他既分发《大宪章》,也分发6月19日令状。伊莱亚斯的行为表明了兰顿的态度。教会的参与有一个颇为复杂的变化。兰顿是教皇指派的大主教,约翰王向教皇英诺森三世俯首称臣,将整个英格兰作为教皇的领地,每年向教皇纳贡。教皇则给予约翰特殊庇护,宣布任何进犯国王的行为都将被处以剥夺教籍的惩罚。1215年6月10日之前,兰顿英在等待诺森三世的态度,并未直接参与《大宪章》的谈判。随着约翰王接受《男爵法案》,兰顿才真正参与了《大宪章》制定,他在保护教会已有特权和权利的基础上,极大限缩了自己的政治角色,在《大宪章》实施机制中发挥了有限但很关键的作用。6月15日后,兰顿更为积极地参与了《大宪章》的制作、传播和实施。《大宪章》6月15日达成,制定文本需要时间;而6月19日令状较易制作,到6月24日,英格兰的23个郡都已或即将收到6月19日令状。大约在6月27日,剩下的12份6月19日令状发给伊莱亚斯。《大宪章》制成并送出去的日子靠后。大约6月24日首批7份《大宪章》制成,并开始发给主教。6月27日伊莱亚斯收到首批复制的4份,7月22日伊莱亚斯收到最后制成的6份《大宪章》。推测,6月19日令状和《大宪章》的部分接收人也收到了男爵委员会的函令。国王行政系统分发《大宪章》和6月19日令状;但因为男爵的系统介入了分发,所以文秘署要用清单记录接收人,并将清单保存在开封函令卷宗之中。而男爵委员会函令是在国王文书系统之外,因此未被文秘署记录。
第三,在地方宣读《大宪章》以及配套的6月19日令状和男爵委员会函令。男爵委员会任命的骑士小组负责公布和实施《大宪章》,主教和主教坐堂负责保管和展览《大宪章》,郡长可能宣读了《大宪章》。骑士小组成员与反叛男爵或兰顿联系密切,大多受过约翰的跋扈,是坚定的反对派。他们有军事、司法和行政经验,愿意在地方实施《大宪章》。按35份男爵委员会函令推测,应有140名骑士在全英格兰执行使命。当6月19日令状、男爵委员会函令和《大宪章》送达地方时,我们大致可以推测:在郡法庭中,骑士小组和郡长一起公开6月19日令状、男爵委员会函令和《大宪章》。
《大宪章》只有拉丁语文本和2份法语译本(下详),没有英文译本,但骑士(或者专门的公告员)应该进行了法语或英语的口头宣讲。部分6月19日令状也被保存在主教坐堂中,骑士应该也用法语或英语宣读了。诺曼征服之后,英格兰存在复杂的语言变迁。首先是拉丁语取代古英语成为政府文书语言,法语也是官方语言。12、13世纪拉丁语的使用更为广泛,社会上层使用法语,普通民众仍然使用英语,男爵和骑士一般可以使用法语和英语两种语言,越靠近地方的骑士英语越熟练。在政治和司法活动中,书面语和口语的转化是常规实践,如在法庭上用法语和英语讲话,但记录为拉丁文,或把一份拉丁文文书用法语或英语念出来。尽管《大宪章》是用拉丁语书写的,但男爵主要用法语讨论了草稿。按照6月19日令状、男爵委员会函令和6月27日令状的安排,《大宪章》应该用法语和英语公开宣读。不过,不管是拉丁语、法语还是英语,全文宣读《大宪章》的概率不高,节译式的宣读应当更为普遍。
《大宪章》及6月19日令状、男爵委员会函令及6月27日令状的实际传播非常复杂。诺曼底的蓬奥代梅的圣伊莱斯麻风病医院存有契据册(cartulary),其中有两份文件,一份是《大宪章》的法语译本,另一份是法语书写的发往汉普郡的6月27日令状。这两份文本大约在1234年之前已被抄入契据册。《大宪章》法文译本译自发给温彻斯特主教区的《大宪章》拉丁正本,推测翻译是在汉普郡完成的,以便公告《大宪章》。6月27日令状也被译成法文,并在汉普郡郡法院宣读。不同于6月19日令状和男爵委员会函令,兰顿亲自参与制定了6月27日令状。6月27日令状是“由坎特伯雷大主教和我们国土上的男爵判决的(per judicium)”,显示了政教合作的进一步深入。伊莱亚斯大概也参与了6月27日令状的制定。7月22日清单记载,伊莱亚斯获得发给汉普郡的6月19日令状。伊莱亚斯大约在6月27日获得了6月19日令状、《大宪章》正本以及6月27日令状,之后他将2份令状发给汉普郡,将《大宪章》正本发给温彻斯特大教堂。这显现了《大宪章》传播的严密、急切与复杂。
同一时期,除了分发《大宪章》正本之外,诸多非官方的副本也在流传。2015年有人统计,1215年《大宪章》有34份副本以及2份法语译本。34份副本中1份来自《财政署红皮书》,3份在伦敦的《习惯书》(Liber Custumarum)中,20份在大小修道院,或在大教堂契据册和编年史中,7份在制定法书籍中。最后7份中的2份以《兰尼米德特许状》开端,不过内容分别是1225年《大宪章》文本,以及1225年《大宪章》和1217年《大宪章》的混编本。
教会系统保存了大量的《大宪章》副本,彼得伯勒、路菲尔德·雷丁、斯坦利、兰托尼·格洛斯特、蒙塔库特、埃克塞特以及坎特伯雷的圣奥古斯丁修道院和基督教堂都存有《大宪章》副本。圣奥古斯丁修道院和基督教堂所藏的副本内容有差别,圣奥尔本斯修道院的版本流传到泰尼茅斯、威蒙顿汉姆和诺威奇。男爵也参与到这个传播渠道,如反叛男爵威廉·德·莫布雷庇护的约克郡的比兰德修道院也收到了一份《大宪章》的抄本。
部分副本甚至早于《大宪章》正本,那是抄自兰尼米德谈判时期的草稿。1967年,加尔布雷斯在加利福尼亚亨廷顿图书馆发现的《大宪章》副本就含有继承金条款的草案。《大宪章》草案也广为流传,现存至少5个版本的草案,表明至少存在5条不同的传播路径。参与兰尼米德谈判的人带走了《大宪章》的不同草稿,它们被当成正本抄录、编辑和传播,并收藏在之后的法律汇编中。其中的部分草稿用法语书写,以方便男爵阅读和讨论。传抄《大宪章》草稿是中世纪传统的一部分,1258年牛津议会的草案也曾被抄录,并保存在各种编年史和文件集中。
诸多非官方副本与各种草案的流传说明《大宪章》受到整个英格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这就为以后多次重申《大宪章》的原则做了最好的解释,因为限制王权与伸张自由人的权利息息相关。
三、《大宪章》广泛传播的缘由和意义
公布与传播《大宪章》是《大宪章》实施的基础。约翰和男爵在传播《大宪章》议题上存在实质不同。约翰王力图遮蔽《大宪章》的章节内容,避免《大宪章》的实施,仅仅将《大宪章》作为国王良善统治的符号传播。男爵则极力公开《大宪章》内容,希望全体自由人详细了解以便切实实施。故此两者的传播方案也不同。国王希望郡长宣告,自己通过《大宪章》争取到和平,同时希望郡长不要真正传播《大宪章》的内容。男爵主要依靠自己的封臣、家族以及朋友,并争取与教会全面深入合作,以公布和实施《大宪章》。男爵虽然没有掌握王国的行政机构,但迫使国王的行政系统发布了6月19日令状,要求郡长协助《大宪章》实施。男爵委员会函令和6月19日令状分属男爵和国王两个不同系统,实施主体不同,但内容却基本一致。
《大宪章》传播是政教合作的一个新尝试。相较于1225年教会全力维护1225年《大宪章》,教会1215年的参与有一个颇为复杂的变化。6月15日之后,教会深入参与了《大宪章》的制作、传播和保存。在大主教兰顿同意后,文秘署以外的教会文书参与了《大宪章》的抄写。按照现存《大宪章》正本推测,教会文书甚至可能复制了一半的《大宪章》。更为重要的是,主教和主教坐堂负责保管和展览《大宪章》。《大宪章》的权威性乃至神圣性进一步凸显,在广为传播的同时,能够超越时间保存至今。
教会参与《大宪章》传播有一些一般性的理由。其一,《大宪章》第1章维护了教会自由,其他少量章节维护了教会权利和特权。其二,教会拥有大量世俗财产,限制王权、规范地方政府以及推广普通法有利于维护教会的权利。但兰顿的参与有着更为复杂的个人立场、政治传统和神学渊源。首先,兰顿的授职之争引发了广泛的政治危机以及最终的约翰献土。其次,《旧约》中的先知角色(如惩罚国王以及涂油和教化的责任)和托马斯·贝克特的反抗传统支持大主教参与英国政治。最后,兰顿是巴黎学派的追随者和教师,该学派强调主教的政治参与,认可主教制定并维护有益于王国的法律。兰顿在《大宪章》实施中力图协调双方,他在6月27日与男爵共同发布强化《大宪章》实施的令状;又在7月发布函令维护国王森林区的习惯和规章。不过,相较于主教和男爵的世俗二分,他们的下属并非截然分明。如伊莱亚斯既是兰顿的管家,也是反叛男爵尤斯塔斯·德·维西的代理人。伊莱亚斯参与了谈判,是1215年6月15日在场的见证人。他积极参与传播和实施至少代表了兰顿和部分高级教士的政治倾向,不只因为《大宪章》的内容有利于教会。
男爵之所以采取如此彻底的传播方案,本质是为了获取更为广泛的支持。反叛男爵并没有在战场上彻底击败约翰,约翰仍得到教皇的支持,并有强大的军事力量(含雇佣兵)、可观的现金以及许多重要城堡。为了遏制约翰王,男爵力图动员基层社会,即地方的自由人。《大宪章》中的“liber homo”(自由人)在三种意义上使用,即伯爵、男爵和骑士;伯爵、男爵和骑士之外的自由保有人(libere tenentes);农奴之外的所有人。
男爵在政治和军事上都力图动员地方的自由人。自由保有人是重要的农民群体,一般只缴纳货币地租,是自由人的主体。他们居于更为贫穷的农民和骑士之间,是陪审团的主要成员,参与百户区法院、郡法院以及普通法的巡回审判,不能参加骑士垄断的大咨审团。《大宪章》中提及的正直、守法和谨慎的邻人就是他们。(第4章)自由保有人在《大宪章》中还负有其他职责,包括防止监护权滥用(第2章)、参与地方司法事务(第19章)以及见证郡长扣押国王债务人的动产(第26章)。自由保有人获得了司法的保护,在与领主的斗争中获得了部分权利,并参与到地方司法中。
在军事上,男爵首先构建了以男爵为主体的军队,进而试图构建“国土公社”(communa totius terre)以动员地方力量(《大宪章》第61章)。为此,男爵委员会函令命令郡中官员和民众“按照领主国王函令中规定的形式向上述4位骑士宣誓,并在上述4位骑士确定的特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宣誓”。即地方民众宣誓组建国土公社,并在约翰违反《大宪章》时,在男爵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反抗。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到诺曼征服以后,地方民团都是重要的防御性军事力量,并逐步参与对外战争。1181年的《武装法》(Assize of Arms)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力量。13世纪民众力量进一步增强,1205年面临法国入侵时,约翰就曾试图将整个王国组织成公社(per totum regnum fieret communa),并将较小的郡、百户区、城市、自治市以及村邑公社纳入其中。为此所有的12岁成年男性要就上帝荣耀、效忠国王以及国土安全宣誓。男爵们试图通过《大宪章》传播和集体宣誓获得基层社会的支持,确认反叛的正当性,维护《大宪章》和自身利益。
显然男爵们获得了胜利。《大宪章》通过官方与私人路径,被广为复制和传播,深入地方。克洛兰编年史记载一份《大宪章》的范本传遍城市和乡村,巴恩韦尔编年史记载一份《大宪章》抄本在镇区和街道流传,每个人都宣誓遵守它。民众对《大宪章》的细节也颇有了解。贝蒂讷的无名氏使用法语写作,对《大宪章》的关键条款进行了颇为准确的评价。相较之下,《亨利一世加冕特许状》只传到郡法庭,可能被翻译成英语。
《大宪章》不只带来了和平,也确立了男爵们抵抗的合法性,正如《大宪章》林肯正本背面所写的“约翰王和男爵之间的协定,以换取授权英格兰教会和王国特权”。《大宪章》的传播奠定了实施的基础。《大宪章》带来了个人自由和有限政府的实质承诺,整个王国都知道男爵委员会成为王国的代表,以国王的名义要求民众对男爵委员会宣誓效忠,说明国王接受并承认反叛的合法性,不啻于宣告抵抗权是正义的。因此,1258年,反对派贵族再次全副武装面见国王亨利三世,要求改革王国的管理体制,进一步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由此制定的《牛津条例》组建了参与统治权的常设会议,尽管这个会议人数仅15人,还属于“宫廷会议”,但是从此“议会”这个词开始出现在英格兰的社会生活中。《牛津条例》完全仿照《大宪章》形成的模式,再次证明了抵抗权的合法性,也可以说,议会君主制是由抵抗权而产生的。
《大宪章》传播奠定了《大宪章》实施的基础。《大宪章》具体实施大致分为四个过程。其一,男爵委员会完成自我组建。其二,骑士小组和主教在地方公开《大宪章》。其三,骑士小组在地方组织宣誓、组建国土公社并选举骑士调查团。其四,骑士调查团调查地方滥权并尝试废除。6月19日男爵委员会基本组建完成,并依据《大宪章》第52章和第55章优先维护、扩展甚至编造了自己的特权、权利和利益。委员会其他的重要措施包括撤走雇佣兵和清洗约翰的外国追随者(都兰人)。随着《大宪章》的制作和传播,骑士小组和主教在地方公开《大宪章》,要求民众宣誓效忠男爵委员会并维护《大宪章》。男爵和教会的合作使《大宪章》广泛传播并彻底实施。毋庸置疑,《大宪章》及其6月19日令状、男爵委员会函令两个文件在限制王权、伸张自由人权利方面的作用是积极的,影响深远,可以说是英国议会君主制的起点。但是,在地方实施《大宪章》第48章与尝试废除森林区滥权也引发了广泛的暴力,这种以暴力解决社会矛盾的倾向一直延续了三百年,直至“光荣革命”,政治斗争才放弃武力手段。
本文作者王栋,深圳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原文载《经济社会史评论》2023年第三期,注释图表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刊。